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