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各级森林火险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奠、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