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炭河里遗址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东至大屋院子西侧生产路南北延伸;南至灰黄公路;西至黄材水库支渠;北至黄材渠。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东至石狮村新屋组;南至胜溪村石门冲;西至黄材水库引水坝;北至栗山村宋家组。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