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一)宫殿遗址、城墙遗址、城壕遗址、墓葬区及其他珍贵文物出土点等不可移动文物;(二)青铜器、陶器等地下埋藏文物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