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