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