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