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