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