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