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项目在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推广和发展工作,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支持散装水泥农村销售网点和中转配送站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