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八条有效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协调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