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未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