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