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应设施、设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应配置设备价值的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