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