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建设单位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数量,处以混凝土、湿砂浆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干砂浆每吨一百元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