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