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