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