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