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