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