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