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与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