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本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一)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方面获得突破的;(二)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推广、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三)在宣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