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以及中介机构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散装水泥应用、推广和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