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