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事业。捐助资金应当用于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及文物征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