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