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