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进行考古勘探。

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