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长沙铜官窑流散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对长沙铜官窑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