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公民应当学习民防的基本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的培训,参加民防演练,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疏散、自救互救等民防演练。市和区民防办应当给予指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民防演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