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校学生的民防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的民防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民防宣传教育。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加强对民防宣传教育的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