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五章 民众防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民防办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民防志愿者队伍的成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民防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培训和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