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民防办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成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民防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培训和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