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为本级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