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为本级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