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