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