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其中特殊的专用设备、器材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提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