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灾害、灾害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指挥;市和区民防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