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二十一条有效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由组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组建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计划。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综合演练,由市和区民防办会同组建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