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由组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组建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计划。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综合演练,由市和区民防办会同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