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