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