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