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