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