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向居民销售原煤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加热、熔融沥青不使用密闭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