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