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建立培训计时制度,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和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规定学时。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