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培训收费的规定,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费用应当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