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