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