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