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